中共雷竞技电子竞彩网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工作方针。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青年教师、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先进性,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工作原则。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
第五条个人申请。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激发广大师生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每年新生入校后,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指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党支部要派专人进行谈话,并由申请入党人填写《申请入党人登记表》。
第六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先在班级范围内召开书面征求意见会,对申请入党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征求意见,然后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会议,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同意票数达到半数以上)及本人现实表现、学习成绩与工作实绩,研究拟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经3个工作日在学院宣传栏、学生公寓张贴栏、学院网站等同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并在党支部和班级范围内公布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可在谈话或书面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支委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及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
第七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与管理。这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党支部要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安排一定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懂得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端正入党动机,并要求他们经常(至少每季度一次)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认识、学习与工作体会等。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主要职责见附件1),进行跟踪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定优秀青年教师、学术带头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专门联系培养。培养联系人要注意发现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学习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加强交流、积极引导,在此基础上每季度一次将考察情况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要在培养联系人考察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综合考察。学生党支部每学期应组织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班级全体党员群众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情况民主测评表》(见附件2),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测评。考察测评情况要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同时根据考察测评情况,由支委会及时研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党总支(党委)应每年对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整体分析,并于每年12月上旬向党委组织部报送《入党积极分子及培养联系人情况登记表》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4)。
第八条 党校培训。学院党校负责对本学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由校党校统一安排。党校集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培训、考试情况记入《党校培训结业登记表》,考试合格颁发《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未经党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党校培训已超过3年的,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入党积极分子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以来的相关材料,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簿登记,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档案。入党积极分子调整单位、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应将其有关材料及时转到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所在党总支(党委)批准,可列为发展对象。
研究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应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查内容,注重考察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本专科学生最近两学期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原则上应在班级前50%以内;研究生最近两学期学习成绩在同一专业、科研情况在同一年级原则上应居于前50%以内。最近一学期无考试不及格现象。无论学生还是教工,确定发展对象时均要注意考察近年来是否有违规违纪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要经过团组织推优。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会团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对符合学业条件与综合测评条件的全部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推荐,与会人员在认真审视被推荐对象思想政治素质的基础上,无记名填写推荐票。团组织根据推荐结果,从得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的人选中,集体研究确定向党组织推荐的对象。确定研究生发展对象还要征求导师意见,填写《确定研究生党员发展对象导师意见征询表》(见附件5)。确定教工党员发展对象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其中党支部要书面征求全体党员意见,党内赞成率在70%以上的,方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拟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相关情况应按规范格式(见附件6)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其中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应在学院宣传栏、学生公寓张贴栏、学院网站等同时公示,教工党员发展对象由党总支(党委)选择适当方式公示。
确定发展对象后,填写《学生党员发展对象情况登记表》、《学生党员发展对象情况汇总表》、《教工党员发展对象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9)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政治审查。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函、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于这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公开答辩。学生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参加的答辩会,组织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公开答辩,进一步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参加答辩会的全体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发展对象的答辩情况进行评价,党支部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答辩是否通过。答辩未通过者不予发展。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材料预审。党支部整理好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经党总支(党委)检查后,报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预审。报送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人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函、外调材料,《党校培训结业登记表》及结业证书等。研究生发展对象还应报送《确定研究生党员发展对象导师意见征询表》。
第十四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预审合格者,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前,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主要职责见附件1),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第十五条 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接收预备党员要召开支部大会(会议基本程序见附件10),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能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党总支(党委)要派员列席支部大会,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要求见附件11)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报党总支(党委)。
第十六条 公示。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组织员考察谈话。党总支(党委)审批前,由党委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通过民意测验、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将考察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汇报,向党总支(党委)反馈,并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中指定的栏目。
第十八条党总支(党委)审查、审批。校党委授权党总支(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党总支(党委)对党支部报送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总支(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应召开审批预备党员会议集体讨论表决。审议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表决。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及时通知本人参加组织生活。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十九条备案。审批结束,党总支(党委)应及时填写《发展党员审批备案登记表》、《发展学生党员审批备案汇总表》(见附件12-13),连同《入党志愿书》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与新党员谈话。一般应进行单独谈话,针对每位新党员的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特殊情况无法单独谈话的,可集体谈话。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宣誓仪式基本程序见附件10)。入党宣誓一般以党总支(党委)或党支部为单位组织,本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参加宣誓大会,也可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帮助他们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学习与工作能力。其中,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环节,学生党支部应每学期召集预备党员所在班级全体党员群众填写《预备党员现实表现情况民主测评表》(见附件14),进一步了解预备党员现实表现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同时,党支部应指定一名正式党员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预备党员要经常(至少每学期一次)向所在党支部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
预备党员调整单位、调动工作、离退休或毕业离校时,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转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本人应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同时全面总结本人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对于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经提醒和教育仍不提交转正申请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其中对学生预备党员,应将预备期内的民主测评情况作为其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总支(党委)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党支部在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和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党员的考察意见;支委会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支部大会讨论(会议基本程序见附件10),做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决议内容要求见附件11),党总支(党委)要派员列席支部大会,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报党总支(党委)审查、审批。
党总支(党委)对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五条备案。党总支(党委)填写《拟转正预备党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5),连同《入党志愿书》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由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材料由党总支(党委)存入本人档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纪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党组织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扎扎实实做好各环节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要加强指导,重要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设置、聘用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建立一支原则性强、业务熟练、敬业奉献的组织员队伍,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环节,党组织都要落实责任制,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保证体系。对于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各级党组织都要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与处理。对违反规定吸收党员,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致使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进入党员队伍,或因工作不力贻误发展党员工作的,要依据《中共雷竞技电子竞彩网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鲁理工大党发〔2006〕36号)严肃处理,对违反党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1日印发的《中共雷竞技电子竞彩网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鲁理工大党发〔2006〕33号)停止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